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然而,在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创作者的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合理使用制度便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构成侵权行为。本文将深入探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与侵权判定,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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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一)合理使用的定义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构成侵权行为。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创作者的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和文化的繁荣发展。

(二)合理使用的标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的界定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使用目的和性质:

如果使用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教学等非商业目的,或者是为了新闻报道、评论、学术引用等公共利益目的,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对于时事新闻、政府公开信息或者其他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使用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而对于受保护的作品,如仅复制少量用于说明、批评、介绍某一问题的部分内容,也可能属于合理使用。

使用的部分及其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

如果是少量复制或者摘录,并未实质性地影响到原作品的核心表达,则可能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

对原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

如果该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损害原作品的正常利用,特别是没有影响原作品的销售市场,那么更有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

(三)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新闻:

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还包括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情形。

二、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行为主体:

侵权行为首先涉及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行为。行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归属和有效性:

被侵犯的权利必须是有效的著作权,即作品已发表且在保护期内,且权利归属清晰无争议。

侵权行为的内容与原作品的相似性:

侵权行为中的内容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表达形式或实质性内容上具有高度相似性,达到足以使公众混淆的程度。

是否存在合法抗辩理由:

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授权使用等情形,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侵权人在实施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时,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即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可对侵权人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判定的案例分析

(一)合理使用与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例

“色谱数据工作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原告享有HW-2000色谱工作站软件V1.0著作权并已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18至2023年,被告曹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色谱仪、液化气分析仪等产品宣传及销售内容,其视频号中发布仪器使用教学视频。原告认为上述仪器装载的软件系盗版软件,被告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款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存在高度可能性。曹某某在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为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宣传,应为职务行为。故山东某仪器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并向公众发行被诉侵权软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法院判决山东某仪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7843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使用举证责任转移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应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基本原则。

“稻花香”商标案

案情摘要:

被告明知原告“稻花香”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与“稻花香”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且在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稻花香”商标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该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大米产品包装上突出标注“稻花香”文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9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综合适用惩罚性赔偿及法定赔偿的典型案例。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额,可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同时适用多种计算方式进行确定。

“纯棉柔巾”装潢案

案情摘要:

全棉时代“纯棉柔巾”已成为市场上知名的商品,其装潢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其产品相近似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被告销量巨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产品装潢与原告产品装潢相比,视觉效果基本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裁量性赔偿、突破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强化知名商品装潢保护的典型案例。在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阿尔卑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

原告拥有多个阿尔卑斯(Alpenliebe)文字、图形系列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更名后仍继续使用含有“阿尔卑斯”字样的原企业名称,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相同商品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尊重市场经营实际和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考虑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实质性要素和商标实际使用的动态情况。

(二)合理使用与侵权判定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比例及市场价值影响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路径:

基于“三步检验法”的认定方式:

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依次审查被控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列举的特定情形、是否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四要素法”的认定方式:

参考司法政策列举的四个因素,即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综合判断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基于“转换性使用”的认定方式:

引入转换性使用这一域外术语,判断被控行为是否对原作品进行了具有新价值、新意义的转化,从而构成合理使用。

基于“两步法”的认定方式:

第一步,判断被控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属于,则无需进一步分析;如不属于,则进入第二步。第二步,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判断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行业惯例、技术发展等,以更全面地评估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同时,法院也会注重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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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判定的挑战与应对

(一)挑战

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给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复制、传播速度极快,难以追踪和监控;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可能导致作品的自动生成和改编,引发新的著作权问题。

法律滞后性的挑战:

著作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新的技术、新的作品形式出现时,现有的法律条款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导致合理使用与侵权判定的困难。

国际法律冲突的挑战:

著作权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在国际交流中,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确保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权益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对

完善法律制度:

针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应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的技术环境下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和侵权判定规则。同时,加强法律解释和司法指导,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加强国际合作:

针对国际法律冲突的挑战,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著作权法的协调与统一。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参与国际组织等方式,共同应对跨国著作权问题,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和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和尊重。通过普及著作权知识、开展培训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促进作品的合法使用和传播。

加强技术监管: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作品的监管和保护。通过数字水印、版权追踪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作品的有效监控和追踪,及时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同时,推动技术创新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发展,促进技术的合理应用和作品的合法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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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与侵权判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文化的发展需求。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公众意识和加强技术监管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作品的创作、传播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在未来的实践中,应不断探索和创新合理使用与侵权判定的方法和路径,以适应新技术、新作品形式的发展需求,为著作权法的实施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部分内容灵感来源;

  • https://www.shhchlaw.com/legal_encyclopedias/94
  • https://www.shhchlaw.com/legal_encyclopedias/93
  • https://www.shhchlaw.com/legal_encyclopedias/92
  • https://www.shhchlaw.com/legal_encyclopedias/91
  • https://www.shhchlaw.com/legal_encyclopedias/90
  • https://www.shhchlaw.com/legal_encyclopedias/89
  • https://www.shhchlaw.com/legal_encyclopedias/88
  • https://www.shhchlaw.com/legal_encyclopedias/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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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www.shhchlaw.com/legal_encyclopedias/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