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依据通常可以概括为四种情形:法律规定、先前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合同,但在实务中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似乎成为常态,面对这种情况,老百姓一定要积极维权,及时止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再次和大家分享一则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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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董先生是甘肃省某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因2005年建设高速公路导致了董先生10亩耕地无路可走,形成了死角地。董先生失去了土地使用权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因此董先生多次要求政府部门解决,最终在2011年与镇政府签订《关于一次性解决高速公路遗留问题的协议》,但是自签约至今镇政府均未履行协议中关于“修建通往上述10亩死角地3米便道一条”或者“每年赔付乙方10亩耕地未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直至便道修通为止”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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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经过这么多年维权明白了不找专业征拆律师根本无法解决补偿问题,因此联系了微信视频号上关注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张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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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张路律师和董先生沟通完毕,认为案件虽然时间跨度比较久但是案情并不复杂,经过认真分析、核实证据材料很快确定了承办方案,在协助董先生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就紧锣密鼓开始维权工作,张律师稳扎稳打兵分两路全力出击,2024年5月15日张律师根据协议指导当事人向镇政府寄出《履职申请》,紧接着就着手调取当年高速项目全部审批手续,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寄出《履职申请》本希望镇政府依法履行协议解决董先生的实际问题,镇政府次日签收,但至今未予回复。2024年8月1日,针对镇政府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张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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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诡辩称:双方签署的协议已经全面履行,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复议已经超过复议期限和诉讼时效,妄图为自己违法行为找出口,但其最终逃脱不掉法律的庄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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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不管协议书履行中还是履行完毕,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都应该有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三)项目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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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