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专利侵权行为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依据权利要求书来确定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明确了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是判断侵权的核心依据。
- 分析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专利的保护边界。
- 考虑从属权利要求对保护范围的进一步限定作用,在判断侵权时可以作为参考。
-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 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包括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
- 考虑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观察能力,判断两者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二、进行侵权对比
- 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 逐一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确保每个特征都能在被控侵权对象中找到对应。
- 对于功能、效果相同但表述方式不同的技术特征,也应进行实质性的对比分析,判断是否实质上相同。
- 等同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在功能、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可以认定为侵权。
- 考虑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即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专利技术不同但功能、效果相当的技术手段。
- 分析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如是否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替换等。
- 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者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或者放弃,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不能将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 审查专利申请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确定专利权人是否做出过限制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或行为。
- 如果存在禁止反悔的情形,在判断侵权时应排除专利权人试图扩大保护范围的主张。
三、考虑其他因素
- 先用权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 被控侵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了相关行为,并且在原有范围内进行。
- 审查先用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临时过境抗辩: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 确定运输工具的临时过境性质,以及使用专利的目的是否仅限于运输工具自身需要。
- 审查相关国际协议和互惠原则的适用情况。
- 科研目的使用抗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 区分科研目的使用与商业目的使用,确保被控侵权行为确实是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
- 审查科研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等同原则的具体应用场景有哪些?
侵权对比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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