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于近日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雪峰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四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2年期间,王雪峰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07万余元。

此外,王雪峰还在退休后利用其原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1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雪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考虑到王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同时,王雪峰还提供了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此外,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基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法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

本案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今年5月3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雪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雪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三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王雪峰案的审理结果再次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作为曾经的省级高官,王雪峰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财,最终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这一案件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也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秉持法治精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严惩腐败分子,又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