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再婚老人,对方子女对自己是否具有赡养义务?烟台法律顾问刘昌辉

【案件缘由】
林阿姨今年63岁,老伴因病去世好几年了,去年时经人介绍和65岁的陈大爷再婚了。不过,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美好,她每天都处在烦恼之中。
林阿姨有一个儿子,每个月会固定给她生活费,虽然钱不多也能今她衣食无忧。就在上个月,她的儿子突然将生活费减半。她以为儿子遇到了经济困难,担心之余询问儿子出了什么状况,哪想到儿于是故意扣掉她一半的生活费。
林阿姨气愤地质问儿子,为什么要这么做。儿子对她说,她再婚了,再婚对象的两个子女也应该赔养她,并让她找对方子女要生活费。
对于儿子的说辞,林阿姨觉得有道理,她认为自己和陈大爷结婚了,名义上就是对方子女的母亲,对方子女应该有赡养她的义务。然而,当林阿姨向对方的子女要生活费时却遭到了拒绝,闹得很不愉快。对方子女对林阿姨说、她没有抚养过他们,没有在他们身上花一分钱,他们也没有义务要支付她赔养费。

这段时间,林阿姨烦恼极了。她非常想知道,老人再婚,对方子女是否对自己有赡养义务。为此,她特地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她的答案是,继子女对她没有赡养义务。

【现身说法】
再婚,意味着从两个家庭变成一个大家庭,也将与对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但是,再婚后与继子女的关系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名分型。即生父母和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或者是没有成年,但是抚养费由生父母提供,继父母不提供。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第二种类型是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父母也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将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根据这两种类型可以明确得出,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名分型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共同生活型,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林阿姨与陈大爷结婚时,彼此的子女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所以,林阿姨与对方子女的关系为名分型,对方子女是不用向林阿姨履行赡养义务的,林阿姨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读法心得】
本案中,虽然林阿姨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赡养自己:但是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子女赡养自己。法律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再婚而发生改变或终止。相对应,老人在子女成年时再婚,继子女也不能享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