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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动物侵权,谁来担责?
这几个问题需要了解!
01
饲养的宠物咬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谁来承担责任?
饲养的宠物咬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动物本身可能具有危险性,无论动物种类差异和体型大小,都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权益受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具备控制动物的能力和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02
饲养的烈性犬伤人后,查明被侵权人有
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能否减轻责任?
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均不能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由于烈性犬具有较高的攻击性和危险性,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关于饲养恶性犬侵权“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另外,违规饲养烈性犬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很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03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
成他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流浪动物在遗弃或者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强化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不能随意遗弃动物或者任由动物逃逸而不履行管理责任,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发生侵权行为,其原因正是在于动物失去了人的管理和控制而任意流动导致危险性增大。此外,对于流浪动物形成法律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关系的,对动物侵权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04
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不仅指动物的主人,如果为流浪动物经常、固定地提供食物、活动场所,实际上履行了动物主人的管理义务,在法律上便具有了动物主人的管理职责,也应当认定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日常中,不少人出于爱心,会投喂流浪动物献爱心,只是不定时、不定点对遇到的流浪动物进行喂食,通常不能算作饲养人或管理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致害责任。如果形成固定的投喂关系,导致动物习惯性地聚集、候食,自己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其行为已经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和影响,应当对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遇到流浪动物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救助方式,减少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避免自己陷入纠纷。
05
动物侵权是否只限于动物的抓、咬行为?
动物侵权不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动物的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饲养的动物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06
在小区内被流浪动物或饲养动物抓伤后,小区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小区物业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物业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或饲养动物负有安保义务和管束义务,若未对饲养动物和流浪动物采取任何提示或管理措施,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07
动物园的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应当由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 源|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
执行局 立案庭
脚本、文字|管军
出 镜|田春锋 钱坤 施佳颖
视 频|张宏雷 王嘉楠
责任编辑 | 何瑞鹏 陈雨丝
编 辑 |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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