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律师李玉龙收养关系终止,养子女是否对老人有赡养义务?
【案件缘由】
林某和妻子薛某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就前往孤儿院收养了小女孩芸芸。芸芸乖巧可爱,夫妻俩对芸芸极好。
林某和薛某省吃俭用,从小就给芸芸提供最好的教育条件。芸芸也不负所望,考取了一所重点大学。在上学期间,芸芸展开了自己的第一段恋情,并打算一毕业就结婚。当芸芸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养父母后,遭到两人严厉地拒绝。
林某和薛某认为,芸芸所谈男朋友的前途未知,他们不能拿孩子的婚姻大事开玩笑。芸芸跟养父母反抗过、争吵过,最终还是跟男朋友分手了。
芸芸大学毕业后,在养父母的牵线下,她和蔡某结婚了。但芸芸婚后的生活一点儿也不幸福,平日里尽是争吵,这段婚姻没有持续一年就以离婚而告终
这时候,芸芸恨上了自己的养父母,她认为自己不幸的婚姻是养父母造成的。经过数次激烈的矛盾冲突后,她向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林某和薛某尽管很伤心,但还是同意了芸芸的提议,前提是芸芸要支付他们一笔抚养费。芸芸同意了,双方签订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自此不相往来。
事情发展到这里并没有结束。2019年,林某突然中风瘫痪在床,妻子薛某的身体也不好,两个老人走投无路之下联系了芸芸,希望芸芸能够履行赡养的义务。
对此,芸芸拒绝了,她认为自己与养父母已经终止了收养关系,她可以不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双方经过多次商谈,在得不出结果的情况下,林某和薛某到法院起诉了芸芸,要求芸芸履行赡养的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芸芸还是要履行赡养义务,判令芸芸每月支付养父母 600元生活费。
【现身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当养父母对养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养子女就要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当养父母没有对养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如收养子女时,养子女已经成年,养子女就不需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但从道德层面来说,是支持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
本案中,林某和薛某收养芸芸时,芸芸未成年,所以林其和薛某尽到了抚养的义务,芸芸也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当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老人还有赡养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本案中,芸芸与养父母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其养父母缺乏劳动力也没有生活来源,所以芸芸需要支付养父母生活费,履行赡养的义务。
【读法心得】
当收养关系终止,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养子女可以不用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第一种情况是,生父母要求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养子女不用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但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第二种情况是,当养子女遭受到养父母的虐待、遗弃时,养子女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可以不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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