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伙同李四等人成立某虚拟币平台,通过组织会场、培训、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对外宣传通过该虚拟币每年增发的配送、利差交易、糖果空投、系统资源出租、项目众筹抵押、持币增值等方式获得收益。参加者需要缴纳100—300个虚拟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发展人员数量和发展层级作为返利依据。
经鉴定,该虚拟币会员账号45万多个,层级达58级,累计收取5000多万个虚拟币,折合人民币5亿余元。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
第一传销组织活动的认定。以虚拟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购买并发展会员,组成三个以上的层级,直接或间接以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由此形成的组织为传销组织活动。
第二骗取财物的认定。张三、李四等人掩饰计酬依据、返利真实来源,使参加者加入购买虚拟币并发展会员。实质上,该平台及虚拟币本身没有对外宣传的盈利能力,计酬和返利的本质源自各参与人的投资。即该平台本质不盈利,张三等人本质上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第三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传销组织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以及管理、协调、宣传和培训等职责人员为该组织活动的建立和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的,应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张三、李四等人组织发起,其他人员积极宣传推广,均为组织者、领导者。
二、主从犯的认定
见笔者之前的文章和视频,不再赘述。具体到本案而言,发起者和策划者为主犯,后加入者中,只是积极宣传推广,对新会员进行培训者为从犯。
三、关于被害人及被害人财产返还问题
被告人以外的投资者虽是被引诱加入平台,并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其目的是获取更高的收益,并按照要求发展下线,让他人充值购买,已成为传销的参与者,只是因为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而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扣押的虚拟货币等财产不予返还。
由此可知,积极参加并未获取非法利益的参加者并不属于被害人,其投资也不属于损失。但是,这种案件应当分情况讨论,对于最底层的参与者而言或者层级多但层级较低的参与者而言,有没有返还的可能,值得商榷。
四、犯罪数额计算的问题
传销罪的涉案金额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认定。不扣除传销人员培训、会务费等支出。
根据案例和经历总结实务经验,提高刑事辩护技巧和方法。对于传销大家都耳熟能详,但是对于何为犯罪何为非罪,确实需要依据证据,首先确定相应组织活动是否属于传销组织。然后再确定组织者、领导者,主从犯,犯罪数额,起诉与否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等。
有些案件本不是常见问题,比如在有些案件中被传销组织活动借名、借资质等问题。对于此种情况,如果一味地讨论传销组织活动认定问题,会偏离了辩护方向,无法针对性地有效辩护。
还有一些是参与者,自身也未获利,但却被刑事立案。诸如此类的问题,应当找准病灶,有的放矢,切勿在个案中讨论宏观问题。
当然,有些案件就是整体性质认定问题。记得之前的一个案件就是辩护人和当事人都对传销组织活动的性质认定提出反对意见。仅仅出现了团队计酬模式就以传销犯罪立案,是混淆了经营型传销行为与诈骗型传销活动。产品和服务真实,平台可以持续盈利,本质并非以参加者的投入为计酬和返利来源,就不能认定该活动具有欺骗财物的性质,既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自然应当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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