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代理制度被称为信访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是指在基层单位(比如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设置信访代理机构,由基层信访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社工(网格员)或拥有丰富生活经验的退休党员、教师、律师等出任信访代办员,在征得信访人的同意下,签订信访委托书,代其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代理与民事委托完全不同,很多时候信访受托人会拿着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书,代为提交信访诉求,这里的受托人多数为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可以称为利害关系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信访代理的受托人仅限于被指定的基层单位和指定工作人员,两者在代理权限、代理方式、代理范围也有不同。
通过信访代理,既可以方便信访人反映自身诉求,又便于基层单位提前了解信访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符合“信访工作法治化”中的“预防法治化”要求,能够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维护信访活动的有序性,这也与信访”属地管理”的规定相匹配。
信访代理制起始于2003年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推出的人民调解信访代理“二合一”机制建设【1】,当时长宁区挂牌成立了10 家人民调解信访代理工作室,借助人民调解网络,将一部分信访矛盾通过人民调解先进行前期疏导,在疏导过程中再进行代理,在代理过程中继续调解,从而让问题与矛盾在基层中得到解决。根据相关报道,这种创新的方式不仅减轻了信访机构的负担,也有效降低了重复访、越级访的产生,提升了信访机构的工作效率。
具体去了解信访代理,需要从代理内容、代理机构和代理程序等方面去看。
首先是代理内容。信访代理范围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信访事项,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事项,不予代理【2】。对于属于信访范畴的事项,由代理员代替信访人去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做好反馈;对于涉诉类等非信访程序解决的事项,信访部门通过购买律师服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做到释法说理和引导的作用。
其次是代理机构。有三级代理机构和四级代理机构之分,三级为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立信访代理站,每一层级配备信访代理员,四级增加楼栋(村组)一级。如果反映的街道一级事项,由社区(村)代理员代为向上反映并反馈;反映区县一级事项,由街道(乡镇)代理员代为向上反映并反馈;反映市一级事项,由区县代理员代为向上反映并反馈。
最后是代理程序。对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由各级代理员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代理委托协议,随后进行初步核实,了解信访基本事实、诉求,再将信访人诉求和证据材料等向有权处理部门代为反映,有权处理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办理(15日内受理、60日内办结),符合简易程序办理条件的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有权处理部门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回复依据等向代理员反馈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由代理员引导并代理申请复查、复核,三级程序终结后,代理员将所有过程材料制作工作档案并归档【3】。
选择信访代理,相较于信访人自己去走访、网上信访,有什么优势?
首先是有利于快速化解合理诉求。许多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向谁反映、如何反映比较迷惑。长期以往,事情未得到有效处理还造成了重复访。大部分的信访代理员从基层信访干部、社工、法律志愿者、退休老干部、乡贤等中选出,社会阅历丰富,熟悉法律法规政策,便于通过正当程序促进事项的快速解决。
其次是有利于化解心结。我曾遇见一位信访人,年龄虽然已经80多岁,但穿着整齐、吐词洪亮清晰,反映退休待遇低的事项,后来经社保部门核查也并不存在漏发少发情形。但信访人还是喜欢隔两天来一次接待大厅,也不反映问题,从年轻求学史、婚姻、家庭、职业等多个维度聊自身的过往史,聊完就离开。由于很多信访人前来反映更多是因为“气”而不是“事”,代理员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做好情绪价值引导。
最后是有效督促有权处理部门认真履职。由于信访部门是“中转站”,“导医台”作用,本身不具有化解问题的职能,因此有效督促职能部门认真履职非常重要。很多事情未做到“事心双解”,部分原因是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漠视信访人诉求。通过代理员,一者走进职能部门对履职情况依法监督,二者在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强化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做到依法依规,三者对跨多部门的诉求充分协调,做到充分办理。
信访代理,作为一种越来越普及化的基层治理模式,在“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当下,在化解信访矛盾化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引自上海基层党建的探索与创新[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8:36-38.
【2】、【3】引自中共奉贤区奉城镇委员会,《关于推行信访代理制的实施方案》,202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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