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竟然刻意回避收取租金,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呢?
事情经过:
2017年,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场地出租使用协议书。根据协议,王先生有权在某村租赁一块占地20亩的场地用于工厂建设,租金则以每6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支付。若租金支付逾期超过90天,李女士则有权终止协议。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份看似普通的租赁合同,却在多年后引发了一场风波。
时间来到2023年,王先生在租金支付宽限期的最后一天,通过短信向李女士表达了支付租金的意愿。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李女士并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相反,在次日,她向王先生发出了一份《通知》,声称王先生已超过约定的90天期限仍未支付租金,因此她有权根据协议规定解除租赁合同。这一举动让王先生措手不及,他表示自己随时准备支付租金,但李女士却拒绝接受。
随着案件的深入审理,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李女士之所以故意回避收取租金,并非因为王先生存在违约行为,而是她希望借此机会提高租金价格,并占有王先生的厂房。这一行为不仅让王先生感到愤怒和无助,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网友们纷纷表示:“这种行为真是太不地道了,简直就是变相的敲诈勒索!”“陈女士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廖先生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秩序。”“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怎么判的呢?
对于这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在租金支付宽限期的最后一天已通过短信向李女士表达了支付租金的意愿,但李女士却故意不回应并拒绝收取租金,从而不正当地促成了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因此,法院认定租赁合同不应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出租方刻意回避收取租金的离奇行为,这也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关注@一号法律
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践行法律,学法、用法、普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