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但是有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为了“杀对方一个措手不及”,会在开庭的时候才提交证据。这种开庭才提交证据的情况,俗称“证据突袭”,目的是压缩对方准备的时间,占诉讼的便宜。

对这种“证据突袭”如何应对呢?

首先,过了举证期限的“突袭”证据,法律上并不是一律不予采纳,这点要明白。所以,以此为由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有时不见得有利,反而有可能让法官有机会只听到对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突袭”的证据,法官需要综合审查,询问当事人逾期提交的理由后,再决定是否采纳,但是如果采纳的话,法官有可能对“突袭”的一方,给予口头批评训诫,有的会在判决书中记录下批评意见。如果屡次如此,或者有其他导致严重影响诉讼进程的情形的话,法官也有可能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一步的罚款处罚,以及向律师所在地司法局或律协发送司法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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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事实上还是很难杜绝有“证据突袭”的发生,如果真遇到了,记住不用硬着头皮去质证,如果证据材料不多寥寥几页,可以消化,没有问题又不想多浪费时间的话,可以选择提出过了举证期的异议,然后再发表对证据的相关意见。注意,这里发表意见之前对“过了举证期”的异议表示是必须的,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无异议而视为未逾期。

如果证据比较多的话,则可以要求法官针对新收到的证据,重新指定质证的期限,通常这个时候法官就会对“突袭”的一方有意见了,因为重新安排开庭不容易,会扰乱法官的工作计划,但这个是法律赋予“被突袭”方的权利,法官不得拒绝,一般会根据情况给予几天的质证期,这个期间就可以好好准备质证意见,以及提交对此的反驳证据。

最后,如果“被突袭”方是外地出差而来的,除了要求重新指定质证期限外,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多出来的交通、餐饮、住宿、误工和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损失。

不过,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新证据却有合理理由的,例如是举证期限过后新产生的证据,则新证据不能因此不予采纳,当然这也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质证期要求。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