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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争议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王兰的再审申请。本案中,王兰认为自己作为会计应属于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岁,而公司则认为其属于普通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0岁。最终,法院认定王兰属于普通岗位,于2018年11月年满50周岁即达到退休年龄。本文将就本案进行分析,探讨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

【案例简介】

【案例简介】

王兰,女,出生于1968年11月22日,在天下公司担任会计。1989年曾被分配至水产供销公司工作,当时档案记载作为干部使用。2018年12月10日,王兰已年满50周岁,公司向王兰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交接工作。2019年1月15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王兰,要求王兰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此后公司停缴了王兰的社会保险。

王兰坚决不同意退休,2019年5月7日,王兰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1.确认双方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公司向王兰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的工资8,04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在公司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王兰应当退休。王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普通岗位女职工按50周岁退休,管理岗位按55周岁退休,王兰的实际工作内容、性质不属于管理岗位。王兰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涉及岗位性质的,其是否属于管理岗位由用人单位确认。

【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界定】

【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但如果是管理岗位,则可以延长至55岁。然而,对于女职工是否属于管理岗位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按照社保部门实践中的做法,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依据女职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如是普通岗位,女职工按50周岁退休;如是管理岗位,女职工则按55周岁退休。至于女职工岗位性质的确定,系民营企业自主管理的权利,民营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和申报。换言之,女职工退休年龄涉及岗位性质的,其是否从事管理岗位由用人单位确认。

【本案分析】

【本案分析】

本案中,王兰认为自己作为会计应属于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岁。然而,公司认为其属于普通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0岁。最终,法院认定王兰属于普通岗位,于2018年11月年满50周岁即达到退休年龄。

从本案可以看出,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应当依据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而岗位性质的认定则由用人单位确认。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并在退休年龄认定时予以确认。同时,女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岗位性质,并在必要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应当依据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而岗位性质的认定则由用人单位确认。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并在退休年龄认定时予以确认。女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岗位性质,并在必要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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