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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案例回顾】

黄女士是一家家具店的销售员。一天,老板的女儿带着孩子到店里玩耍,黄女士见店内暂时没有顾客需要接待,便与小朋友玩起了“你追我跑”的游戏。两人正追逐玩闹之际,不小心同时摔倒受伤。黄女士因为受伤至医院住院治疗。后来黄女士和老板签订协议,老板为黄女士支付医疗费与误工两个月的工资,共计4万余元。几个月后,黄女士身体基本恢复,回到家具店继续工作。很快,黄女士因为工作地点变更,离开了家具店。第二年,黄女士至鉴定机构就此前摔倒而导致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黄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老板就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律判决】

【法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为并没有受老板指示从事这项工作,与其自身的销售工作也不存在内在联系,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不是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短暂性、临时性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老板作为受惠方可予以一定补偿。在老板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鉴于双方之前曾签订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一审法院判决老板支付黄女士4万余元,驳回黄女士其余诉请。

黄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叮叮提醒】

【叮叮提醒】

本案中黄女士在和孩子玩奔跑游戏时具有雇员和自然人的双重身份,该行为虽然与劳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存在重合,但陪同孩子玩耍与履行职务本身不存在内在联系,是属于其个人行为。老板并未基于雇主身份指示或要求黄女士实施该行为,黄女士的看管行为具有临时性,难言双方当事人有就此建立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且老板并未对黄女士看管行为进行指定和管理,也不基于此向黄女士支付报酬。因此,黄女士行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而非提供劳务。

黄女士的受伤并不是因劳务受到损害,而是其跑动摔倒所致。通常,与小孩子玩耍跑动速度并不会过快,不属于可预见的发生损害可能性较高的危险行为,而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虽然老板可能从黄女士的行为中获益,但其对黄女士受伤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明显过错,因此对黄女士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无法定赔偿义务。基于公平原则,老板作为受惠人可对黄女士予以适当补偿。

【结语】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帮助他人看管孩子,这种行为是情谊行为,而非提供劳务。如果在帮助他人看管孩子过程中受伤,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受惠人可予以适当补偿。因此,在帮助他人看管孩子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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