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看到一个肺都气炸了的新闻:
11月2日,江西景德镇,栗女士称7岁女儿回家途中被一名男孩尾随进电梯。监控视频显示#男孩电梯内将小女孩捂嘴控制抱走# 。栗女士称男孩一个手捂着女儿的嘴巴,另一只手掐着脖子。女儿就有点窒息,当时晕了一下,然后几秒钟就醒了。男孩抱着女儿走出单元门后刚好有人路过,女儿又哭,男孩就害怕就给她放下来了。
女童的母亲报警,报警后,男孩因为未成年,很快就被放出来了。现在女儿不爱讲话,晚上会做噩梦。辖区#警方回应男孩电梯内将小女孩捂嘴抱走#表示,公安机关已对该事件进行处理,涉事男孩已受到处罚。
每逢遇到这样的未成年人渣干伤天害理之事的新闻事件,网民便指责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总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袒护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渣既往不咎,实际上这真的冤枉《未成年人保护法》了。
我们先说这新闻事件,从新闻描述基本上可断定是猥亵行为,果不其然,《警情通报》来了:
经查:“当日21时20分许,刘某某(男,14岁)乘坐电梯时对王某某(女,7岁)进行捂嘴并猥亵,在将王某某抱出电梯时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根据相关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警方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从《警情通报》内容看,该刘人渣已满14周岁了,因为如果未满14周岁的连治安处罚都是不需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还好,这个人渣满14周岁了,给了他一个行政拘留处罚。但受害女孩的妈妈说刘人渣“很快就被放出来了”,这又是咋回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依据该规定,刘人渣虽说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其不满十六周岁,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虽说此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但意义还是有的,违法记录上那是浓墨重彩了一次。
这么捋下来,你就会发现,对未成年人违法予以规定(包括宽容规定)的法律并非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有关违法未成年人免处罚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实生活里《未成年人保护法》尽是给未成年人违法背锅,你说冤不冤?
对未成年违法宽容的法律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宽容的同样也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是刑法。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以上简单说,就是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相对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2周岁的人犯罪,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也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无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背锅甚久了,希望网友们不要再冤枉《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而是有的放矢,为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法献计献策、建言献策。
最后笔者要科普下,未成年人渣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件,网友不要总是把怒火撒警察身上,这事不能赖警察,警察只能在法律框架内,依葫芦画瓢办事。我们需要集中群众的智慧在法律制定和道德建设上做文章、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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