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二、案例
01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
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02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
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要旨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三、其他案例
1.案号:(2021)京03民终8334号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据王某与申某2于2018年2月26日所签订《房产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而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本案中,根据《房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综上所述,王某基于《房产协议》主张分割涉诉×号宅院内房屋份额,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案号:(2021)陕01民终13697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一、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是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王某以此要求田某承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田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王某所提供证据的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田某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
3.案号:(2021)湘1002民初3617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原、被告曾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婚前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男方若主动提出离婚,则一次性补偿女方补偿金伍拾万元整”,从该协议内容及反映的意思看,该条款属于“忠诚协议”。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与普通合同有明显区别,因此在认定该类“忠诚协议”的效力时也不应按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双方是否忠诚,结合到本案,即为是否由谁率先提出离婚的主张,应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而不应由法律过多干涉与规制,故双方签订的类似忠诚协议的条款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后又于2018年3月21日离婚,再于××××年××月××日复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亦因双方于××××年××月××日的第二次结婚而失效。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律师实务指引
1.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忠诚协议,当事人可自愿履行,履行后不能反悔。
2.如果签订忠诚协议后,拒绝履行,法院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一言以蔽之,如果不履行,签了也白签。
3.忠诚协议中的不得离婚、不再再婚、抚养权归非过错方、净身出户、天价赔偿等条款,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涉及身份关系或者侵犯一方生存权,属于无效条款。
4.婚内出轨,可采取“忠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保证无过错方利益。发现一方出轨,可通过录音、签署保证书等方式保留出轨证据。同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协议书不得以出轨、承诺不再出轨、离婚等为条件。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辽宁省&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