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从业人数≤300人;
3、资产总额≤5000万元。
(二)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利润的5%),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2023.01.01-2027.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税资源)、城市建设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如果小微企业的销售额在以下范围内,同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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