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如是桦林公司业务经理,劳动合同约定,若确需加班,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否则,不视为加班。
2023年5月,桦林公司裁员压缩成本,黄丽如被公司单方通知解雇,黄丽如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以及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8800元。
仲裁期间,黄丽如提供了其加班的证据资料,包括邮件向公司提出加班的申请以及加班涉及的具体工作成果。桦林公司抗辩认为,黄丽如提交的证据资料并未显示公司同意其加班申请,根据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黄丽如并不属于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其加班费。
仲裁结论:
桦林公司支付黄丽如加班费6310元。
理由:
1、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协商并已向员工告知,则可以作为劳动者与公司劳动争议的处理依据;
2、公司可以为了降低成本尽量减少劳动者不必要的额外劳动,并通过相关审批流程对劳动者加班事宜予以管理。
3、若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加班事实,尤其是出于工作需要而必须延长加班时间的,用人单位对加班事实予以否认以及以加班未经公司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的,一般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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