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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古蔺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该案从结案到达成调解协议仅历时3天,快速、实质、高效化解纠纷,有力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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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胡某雨、罗某某占用公路帮助胡某弟砍伐树木,三人均未在其砍树位置的公路两边行车路段合理距离内设置警示标志,仅是派胡某雨在砍树现场旁边站立拦截车辆。同日,被告阮某某与原告王某某协商收取其“摩的”费用15元送其回家,在途径该路段时,王某某被砍倒的树木刮倒在地,致使其受伤并定为脊柱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向古蔺县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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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调解

古蔺县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弟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5,596.47元,阮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0298.24元。阮某某不服,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古蔺县法院一审承办法官、执行法官主动介入为阮某某释法明理,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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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民生无小事,法槌起落定纷争。古蔺县法院将继续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矛盾纠纷的“解铃人”,努力推动矛盾解纷实质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把司法为民根植于思想中,落实到行动上,让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签 发 | 张家友

审 核 | 袁 渊

编 辑 | 周艳梅

图 文 | 周艳梅、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