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在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是否需要在五年内完成实缴
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其中,从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期限,到新《公司法》明确五年实缴,这一制度调整引发了高度关注。那么,五年实缴的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新《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所以说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不需要在5年内完成实缴。
四、合伙企业如何承担责任?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由企业自身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方才需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2、若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未到,而企业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是否可以加速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到期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在出资期限未到时,是否对合伙企业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公司与合伙企业是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态,在当前并无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范的情况下,不能类推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关案例
(2019)沪01民终549号黄明华诉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尽管法律并未对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是否到位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但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其出资的期限利益,并不因为合伙企业对外负债而消灭。现因吕寨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2月2日,且皓旻投资尚未进行清算程序,故黄明华在现阶段要求吕寨的出资加速到期,缺乏依据。
观点二: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作为组织成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性、补充性上具有相似性。参照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有法理基础。
相关案例
(2022)京02民初79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杨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认缴制下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仅是暂缓缴纳而非免除。在稳嘉合伙企业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杨明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其作为稳嘉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应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即应履行其应有义务,符合加速到期情形,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稳嘉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明作为稳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亦未能提交其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证据,因此,中融信托公司请求追加杨明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五、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1、合伙人退伙并不意味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就此终结。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仍需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合伙人之间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债务。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合伙人应平均分担。如果一个合伙人偿还了超出其应分担份额的债务,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出部分。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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