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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6年10月24日,王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购买孙某拥有的徐州市某住宅,建筑面积186.56平方米,交易总价格1700000元整,合同签订之日,王某支付了5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全部房款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付款日期到期十日内,王某不按时付清房款,孙某可以无条件收回该房产。

上述合同签订后,孙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使用。

支付购房款方面,王某在2017年6月1日前陆续支付给孙某75万元,又于2018年1月5日付款300000元,2018年1月10日付款50000元,2018年2月22日付款300000元,以上合计1400000元。

2018年1月11日,孙某认为王某在付款日期到期十日内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款,认为其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查明,孙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隐瞒了已被抵押的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不支持解除合同,但因王某存在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行为,孙某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三种:第一种是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第二种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由约定解除合同的一方解除;第三种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由当事人解除。

本案属于第二种,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认定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不能简单的根据合同文本机械的确定合同是否解除,还需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二是考察违约行为形态,三是考察违约行为的后果。

结合本案的情况,首先,王某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且在最后一笔付款期限届满后的较短时间内又支付了650000元购房款,其已支付的购房款数额为1400000元,已支付超过80%的购房款。据此,王某虽存在违约行为,但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其次,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王某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购房款,其预期利益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因此,王某停止履行继续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具有合理的依据。再者,涉案房屋已交付给王某,基于对孙某的信赖,王某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如孙某以被告轻微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不仅会对王某造成较大损失,同时亦违反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因此,孙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寄语

根本违约是,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或者违约行为严重破坏了合同关系的基础,使得合同的继续履行变得不切实际或不可能时,可以认为发生了根本违约。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轻微违约是指,合同一方虽然违反了合同的某些条款,但这种违约行为并没有实质性地影响到合同的主要目的和利益,合同的履行仍可以继续进行,受损方的利益虽有损失但可以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得到弥补。在轻微违约的情况下,受损方一般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在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且未对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如果赋予另一方解除权,将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这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在维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允许其通过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来保有合同存续的权利,从而维持双方的公平交易关系。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