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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三儿是桦林公司保卫部经理,2023年3月,公司认为邢三儿工作不认真,总是不能积极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内容,因此向邢三儿单方发出辞退通知。

邢三儿接到通知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同时要求公司向其全额发放2022年度年终奖奖金。

公司抗辩,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

仲裁结论:

1、公司向邢三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人民币42560元;

2、公司向邢三儿支付2022年年终奖6000元。

理由:

虽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未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再享有年终奖,但该等规定应当结合员工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邢三儿已经完成2022年年度工作,且公司方面并无证据证明邢三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再者,邢三儿离职系公司单方面做出,且公司方面并无证据证明邢三儿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离职原因并非邢三儿在明确知悉公司规章制度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规定的情形下,出于主动原因离职,并非邢三儿主动放弃相应权益,因此,公司方面应当向邢三儿足额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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