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郎酒与夜郎古酒业之间,围绕“郎”字商标案的官司纠纷在一审判决后引发了多方关注与讨论,网络舆情不断发酵。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夜郎古方为何要坚决上诉维权?社会各界人士也是纷纷发表看法和观点。对此次事件,“酒业动静”也独家连线了曾多次参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律专家、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标协会理事、中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理事、中国第一批取得律师资格、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董事长魏启学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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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80高龄的专利法商标法泰斗级专家魏启学(图片为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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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80高龄的专利法、商标法泰斗级专家魏启学(图片为本人提供)

11月7日,四川郎酒诉贵州夜郎古酒业商标侵权案,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夜郎古酒业方侵犯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需向郎酒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对此,从事知识产权、商标代理等法律工作50多年的魏启学,对此案表示关注并接受了“酒业动静”的独家专访,以下为采访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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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魏启学编撰和翻译的《商标法》《专利法》的部分书籍。(图片为本人提供)

就事论事的话,夜郎古和郎酒这个商标,它不是同一个商标,也没有近似关系。我认为一审法官是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当。

这个案件现在涉及到什么问题呢?因为一个“郎”字,索赔一亿九千多万,大家的视线都被吸引到这个地方来了,这个就进入思维偏差了。

首先,在法院和行政部门的关系问题上,很多人都没弄清这个问题,存在认知误区,包括一审法院也没弄清。

实际一审法院判决流程是不符合程序的,夜郎古的商标或者说专利,是由中国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是没有权利绕过中国商标局把它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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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个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把“夜郎古”这个商标撤销。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

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这个是不当的。在“夜郎古”商标权利还存在且合法使用了20多年的情况下,郎酒公司说它侵犯“郎”商标权利,这道理说不过去,因为“夜郎古”也是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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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夜郎古酒与郎酒股份的企业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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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商标和“夜郎古”商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夜郎古”和“郎”两个商标构不构成近似?怎样判断两个商标没有近似?要构成近似的话就属于侵权。不构成近似的话就不属于侵权。

很多专家也谈到,“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近似混淆。为什么?

《商标法》是我参与起草的,所以我清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有三个要素,第一个就是商标的外观如何,外观是不是近似?第二个它的发音是不是近似?第三它的含义是不是近似?

此外,判断商标近似时还有个判断方法的问题。比如说你是整体的观察这个商标?或者仅是抽出一部分这个观察这个商标?或者是你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环境判断商标时候,会出现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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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郎酒股份成都总部(图片来源郎酒股份公众号)

就这场商标纠纷来说,在考虑“夜郎”和“郎”是不是近似的时候,不能只抓住“郎”字来做文章,两个商标整体上还不一样,“夜郎古”还有个“夜”字,还有一个“古”字,整体形象就不一样。

而且,一个叫“郎”,一个叫“夜郎古”,这发音也不一样。此外,老百姓都知道,“夜郎”就是一个古典的、历史的故事,这是很有名的一个故事,一听到“夜郎”大家马上想到“夜郎自大”这个故事,不会马上想到“郎”。

所以,一审法官在判断商标的时候,他没有考虑到判断商标是不是近似的这三个方法。因此一审法官就犯了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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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贵州夜郎古系列产品

还有观点说,“夜郎古”这个商标里边那个郎字和“郎”酒的这个郎字字体差不多一样。“夜郎古”这方面是不是有仿人家“郎”酒的意图?这个要从总体来看。

要判断一个商标近似不近似的时候,法官考虑的问题应跟商标的审查员考虑的问题有所区别。

商标的审查员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时候,他可以直接把两个商标摆在一块比较就行了,不考虑市场因素;但是法官要考虑两个商标在市场会不会产生混淆,这是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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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与本田

举个例子来说,本田的商标,一个圆圈里边有个 H字母;韩国现代它那个商标也是一个圆圈里边有H这个字母,只不过 H斜了一下子,但明显看出来也是H,可是法官考虑问题的时候没有单纯考虑这个文字相似问题。

如果单纯考虑文字了,那肯定有近似的关系。但在市场上大家买车的时候不仅考虑商标,还要考虑外形、价格、配置等因素。

反过来说郎酒和夜郎古,老百姓买酒的时候还得看这个瓶子,还得看那个包装等等。你比如说“郎”字占了这 10% 或者20%相似处,可整体上还有 80% 不同,不能以点盖面,仅仅拿出 20% 来认定 100%,这就不对了。

因此关于市场等因素出会不会产生混淆?这也是法官应该考虑的因素。像这些因素都没有考虑?我认为一审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犯了错误,适用法律上也错了,因此这个案子应该被推翻。

一审法官做这个判决是有漏洞的:一是法律程序错误了;二是适用法律弄错了;三是事实认定错了;四是商标判断也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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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华商标协会30周年座谈会合影(图片为本人提供)

魏启学坦言,他非常高兴看到这么多机构和网民这么关心此件商标案,不管事实谁对谁错,但一件商标争议案如今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证明了现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知,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

“这是我在50年前起草商标法时没有想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