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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A公司与B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商河法院。诉讼过程中,A公司向商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B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千余万元。在执行保全案件立案后,商河法院对B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千余万元采取冻结措施。随后,B公司因该账户内资金被冻结生产经营遇到极大困难,为缓解资金困难,B公司迅速与该案的承办法官纪鹏飞沟通,询问是否可以采用某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诉讼保函作为担保,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纪鹏飞在了解到该情况后,迅速与银行部门进行联系,了解该保函的具体可操作性。最终,B公司顺利提交了某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诉讼保函,经合议庭审查,对冻结的4千余万元企业资金解除冻结。

本案中,被保全人以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此类反担保形式鲜有案例。本案系商河法院首次以裁定书的形式准许被保全人以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在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护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职能,依法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被保全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解决企业被保全时账户冻结、资金占用、资金链断裂等系列风险,促进企业健康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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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鹏飞

商河法院

执行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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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