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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木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木林镇蒋各庄村时,发现村西北处某院内存在接收建筑垃圾(开槽湿土)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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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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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过磅

经查,蒋各庄村民张某利用承包院内大坑以每车300元的价格对外接收建筑垃圾,被查获时已接收4车,共计172吨。执法队员当场向张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11月18日13时前将院内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并接受复查。经复查,现场已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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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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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张某未经市政管理部门许可接受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此前张某因该行为分别于2020年、2021年被木林镇处罚款5000元、10000元。近一年内未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者处罚。木林镇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对张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已于当日完成罚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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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非法中转倾倒垃圾联合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木林镇已将相关证据及涉案人员移交至公安机关。下一步,木林镇将持续围绕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三个环节开展查处工作,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系统治理,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木林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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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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