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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下午6点,刚开完庭的律师曾武被法警喊住,让他去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

原来,当天上午刚一开庭,曾武等辩护人就发现,法庭内安装了信号屏蔽器,当庭向法庭提出异议。休庭期间,曾武等人又看到律师休息区和洗手间内也安装了屏蔽器。在尝试关闭第二个屏蔽器的时候,曾武不慎将屏蔽器碰掉,洛阳中院诉讼服务中心随即报警,称曾武故意损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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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作出的处罚文书记载,“2024年9月20日10时07分左右,律师曾武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律师休息区内,因不满休息区没有手机通讯信号,采取爬窗台、踩沙发的方式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的信号屏蔽器关闭,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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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文章中写到了,洛阳中院的整体回避问题。

其实,这里面还有个问题,“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于一般单位来说没有问题,包括公安机关自身,但对法院来说,可能就有点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部诉讼法律上都预先规定了扰乱法院、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争议:”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的信号屏蔽器关闭,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是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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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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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说,人家律师是在休庭时,律师休息区,一般认为这里的法庭是广义上的法庭,包括律师休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从这条看,律师的行为如果要处罚,用这个法条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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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这也是我们法学界争议由来已久的问题。

在蒿某诉硚口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再3号行政判决指出: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硚口法院可以以妨害民事诉讼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司法处理,硚口公安分局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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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湖北高院肯定了法规竞合,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认为公安和法院都有权管的同时,没有说明谁更优先管,似乎有所不妥。

我的观点是法院优先管,理由很简单,既然 法律赋予 了法院职权,如果还让公安机关管,就有点多此一举了。

而我昨天文章论及的救济困境问题也正是由此产生。

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