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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那么企业增值税高,面对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和凭证等问题?如何解决呢?
一、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包含在价格中的增值税部分,这部分税额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抵扣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产生的销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例如,一家企业购买原材料花费 1000 元,增值税税率为 13%,那么购买原材料的总价实际上是 1000 + 1000×13% = 1130 元。这里面的 130 元(1000×13%)就是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货物购进: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的购进。例如,一家服装厂购进布料用于生产服装,布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劳务接受:如企业接受了外部的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等。例如,企业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找专业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上的税额可以抵扣。
·服务购进:涵盖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比如,企业聘请了一家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支付广告费用取得专用发票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购进: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或者购置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时支付的增值税额,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抵扣。例如,企业购买办公用房,在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抵扣。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最常见的抵扣凭证。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票开具之日起 360 天内)进行认证或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确认通过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进口货物时,海关会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凭此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对于购进农产品,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例如,企业收购农产品支付价款 10000 元,扣除率为 9%,那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000×9% =900 元。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购买方在扣缴增值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四、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例如,企业购进一批货物用于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但如果购进的货物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中的原材料因为管理不善发生腐烂变质,这些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上述非正常损失,其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五、进项税额转出
当企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况时,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例如,企业之前购进的原材料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来这批原材料用于职工福利,就需要将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按照当初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或者根据成本和扣除率等方法计算转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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