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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了“复利”

如何算?

法院这么判!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借款后归还了部分本息,借款双方经过结算后,借款人又重新向出借人出具借条,那么,对于重新出具的借条如何处理?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超过出借人向借款人转账的金额又如何处理?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1月28日,原告黎某向被告盛某银行转账95000元。同日,盛某向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00000元,归还日期二个月,月息2分5”。2022年1月1日,双方就前述借款本息进行结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5000元后,盛某重新向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50000元,归还日期最长于2024年6月份,利息按1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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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盛某向黎某借款并约定利息,有借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借款已到期,盛某应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中黎某主张向盛某提供100000元借款本金,本院依据现有转账记录,确认实际借款金额为95000元。2022年1月1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由盛某重新出具借条。根据双方的结算及本院确认的实际借款金额,前期借款盛某应付利息100000元,实付45000元,未付的55000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前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故盛某重新出具的借条上的150000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黎某要求以后期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本院依法在以盛某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95000元与以95000元为基数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既然借贷双方已将前期利息计入债权凭证作为后期本金予以记载,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尽量以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作为后期本金数额。但应注意到,既然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中包括前期利息,那么前期利息的计算应遵守本规定关于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即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没有超出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如果前期利息超出了这个上限,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

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因后期借款本金中已包含前期借款利息,即包含复利的计算,故为防止其过高,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本息设置了一个上限,就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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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皮宣文

二审:李鑫航

一审:龚亦芳

供稿:姚成敏

2024年第213期之一

总第16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