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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村民季根华,长年在兴化市临城街道这边,做铸钢生意,前几年他为了跟临城铸钢厂李德江,拿一批货,让人家刘总帮他担保,结果人家担保人,帮他把钱还了好多年了,现在人家担保人,跟他要钱,他就是不给,说是货款,法院起诉不了他,我个人认为季根华就是小人,从法律角度讲,属于诈骗!
编者评论
仅从所描述的情况来看,这种行为存在不诚信和违背契约精神的问题,但要直接认定为诈骗可能并不准确。
如果季根华在让刘总担保拿货的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刘总提供担保,并且其主观上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偿还债务的故意,比如故意编造虚假的交易背景、自身偿债能力等情况诱使刘总担保,那么可能涉嫌诈骗犯罪。但如果其原本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只是后来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给担保人刘总,这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涉及到债务违约和担保责任的追偿问题。在民事纠纷中,刘总可以凭借担保协议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民事诉讼途径向季根华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代为支付的款项及可能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季根华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承担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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