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西安中铁三局分包单位项目人员在网上实名举报,称11月8日,有其他单位的施工队在自己工地私自挖沙,填埋建筑垃圾,对工地倒土堵门。自己单位无奈之下用小车拦截,对方竟倒土埋车。

报警后,当地派出所的人员赶到现场,不分青红皂白掐工人脖子,辱骂自己的工人。不处理开挖掘机挖路的人,反而把报警人关进留置室6小时,连手机皮带全部收走。而且民警告知,如果协调不好,就要在留置室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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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男子的实名举报,西安长安分局于11月21日发布情况通报,在通报中称双方存在争议报警,在铁路部门主持下,分歧达成一致。反应对方私自采砂问题和事实不符,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对接处警民警存在言语不文明,违反办案程序规定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当事民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所长和教导员党内警告处分。单位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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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方,似乎一切都尘埃落定了。但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网友并不认可。

首先在警方通报有避重就轻之嫌,对施工方的矛盾冲突讲得很详细,但对单位民警违规的情节却用“不文明、违反程序”一笔带过。对网友关注的掐工人脖子,辱骂工人的行为没有说明原因,民警对报警人恶语相向,甚至动粗,这并不是一件小事。

警方通报并没有否认举报人所讲述的民警违规执法的事实,如果是民警动手打人,是否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如果是普通人对他人进行掐脖子这样的动作,是否应该进行行政处罚?

从举报人的情况来看,这并不是一场普通的治安冲突,更像是竞争对手为了经济利益的互相踩踏,报警可能成了他们解决矛盾的手段。虽然举报人可能并不无辜,甚至是浪费警方资源,但都不是警方执法动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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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应该从重处理,不能用内部行政处理手段代替法律责任。除此之外,逼当事人和解,甚至对报警人采取恐吓,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反程序,岂能仅仅警告处分了事?

及时化解矛盾是最近经常提到的一个词,对民警违法的行为不能只是自查了事,还需要更高级别的单位介入调查。有关通报中都喜欢说“已道歉并取得谅解”,好像举报人谅解了就万事大吉,但这并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谅不谅解并不影响违规办案的事实。

在面对公职人员违法的问题上,还需要转换身份做对比,对公职人员违法的处罚理应比同样事件发生在普通群众身上的处罚更重,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权力不任性。

掐脖子显然不是“执法不规范”,如果是举报人夸大事实,警方的通报有必要做出澄清以正视听。网络举报也不是法外之地,抹黑公职人员也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反映问题属实,相关部门也应重视,而不是避重就轻,转移矛盾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