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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日,林某以业务员的身份入职山东某科技信息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 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仍派林某外出联系业务,2020年12月5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2021年3月双方就工作事宜产生分歧,林某于2021年6月9日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林某就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赔偿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于2023年9月16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16000元。 2023年10月12日,该委认为林某在2023年9月16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对林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林某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遂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诉至成武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倍工资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尽管存在几个月 “空档期”,但原告一直在公司工作,未对其造成损失。因原告在上班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已超过15天,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告在2021年6月9日提前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裁决正确,法院应予维持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属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期间;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4日,属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空档期”;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6月9日,属于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用工期间,但被告提前告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另,2023年9月16日林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空档期”用工期间的二倍工资,因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该委于2023年10月12日裁决不予支持。
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双方对2020年9月1日至12月4日的“空档期”用工存在争议,被告是否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空档期”用工的二倍工资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首先,应明确“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与性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罚则旨在通过增加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和涉诉风险,形成威力强大的倒逼机制,迫使用人单位自动性地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立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定落到实处,从而构建规范有序、劳资和谐的就业市场。此种情形下,“二倍工资”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性质,但与经济补偿性质类似。其次,应明确罚则下的“二倍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在厘定罚则下“二倍工资”性质基础上,应适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在2021年6月9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于 2023年9月16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空档期”用工的二倍工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被告在提交答辩状对仲裁时效提出抗辩意见。综上,审理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何正确适用仲裁时效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到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是否顺畅,关系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充分运转,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涉及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基于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仲裁时效对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的效率价值目标较其他民事时效制度更为迫切。本案中原告就罚则下二倍工资诉请事项超过一年,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不予支持,后诉至法院因被告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而被判决驳回,这就警示大家当自我劳动权益受损时,应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权利。但并未所有的劳动争议事项均适用仲裁时效,法律出于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的保护,对劳动报酬这一继续性债权采取了较为特殊的对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文稿:成武人民法院 晁梦阳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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