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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居于被诉侵权图片右侧的“橘猫”形象与涉案作品中的“胖虎”形象在线条轮廓、五官位置、动作幅度和身形比例上均一致,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色彩深浅以及花纹、胡须等细节处,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 陈越 孙正一

因认为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播账号中发布了使用美术作品“我不是胖虎”的“二创”电脑壁纸,灵感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8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缤纷公司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认定艺境公司侵害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案 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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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作品局部图(左)

与被诉侵权作品局部图(右)

灵感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灵感公司发现,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灵感公司同时主张,如法院认为上述使用行为无法达到改编作品并形成新作品的程度,则其也认为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800元。

缤纷公司、艺境公司共同辩称,被诉侵权图片系艺境公司独立创作的作品,该图片中的漫画形象“橘猫”来源于公有领域和在先其他作品,二被告仅参考了一般猫科动物常见的“闭眼、弓腰的伸懒腰动作”以及此类图片中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此外,被告方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在整体架构、组成要素及具体细节上均有不同,二者在独创性表达上呈现出了整体性的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二被告不构成侵权。涉案微博的关注度、影响力十分有限,二被告未因此获得任何利益,灵感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 院 审 理

今年(2024年)4月24日,该案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企业代表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师生共一百余人旁听。

该案涉及进行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时,对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公有领域素材的借鉴、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以及复制权和改编权的分野等难点问题,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并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本文开篇所述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灵感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将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图片相比较,可见居于被诉侵权图片右侧的“橘猫”形象与涉案作品中的“胖虎”形象在线条轮廓、五官位置、动作幅度和身形比例上均一致,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色彩深浅以及花纹、胡须等细节处,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图片据此结合其他元素和形象组合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故艺境公司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同时,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被诉侵权图片作为微博配图发布,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均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最终判决缤纷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艺境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通过对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抽象过滤与整体观察,作出了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并对侵权者各自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所应赔偿的损失范围分别进行了认定,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亦提示市场主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进行图片“二创”及后续使用时,应当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风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原题 | “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二创”涉侵权,法院判决——

封面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部分文字来源 | 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