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签下的不公平协议:一位职工的维 权之路
李秘书专业写作:这是一篇涉集资建房民事诉状,供你参阅
在职场生涯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但当这些问题涉及到我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时,情况就变得尤为棘手。今天的故事主人公冯某启,是一位普通的公司职工,却因为一场集资建房的纠纷,陷入了长达数年的维 权困境。你是否也曾遭遇过类似的不公平待遇?想知道他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吗?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真实的案例,看看冯某启是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应得的赔偿。
民 事 诉 状
原告:冯某启,男,现年45岁,武汉某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省武汉市**公司
诉讼请求:
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年,被告武汉**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实行集资建房,原告向公司交了5.7万元,被告承诺建158平方米住房一套,当时集资房每平米不足400元,市场价仅500多元。至2003年房子竣工分配,大部分住户搬进居住。但由于受规划限制建筑楼层减层,被告又没有按工龄分配,导致原告已交集资款的双职工(原告妻子黄某敏也系被告公司职工)未能住上。公司又承诺用与市**公司签订的委托建房中分配给原告家一套。至2005年底,**公司将房屋建好后,房价涨为每平米860元(被告给予每户补贴56192元)。但由于当时被告方领导与开发商祁某安签订的协议存在疏漏,加之房价还在涨,结果开发商于2006年要求按市场价每平米1150元卖给公司职工,而被告只按当初的每平米860元与职工兑现,涨价部分即290元要职工个人承担。原告一方面被耽误了几年时间未能住上新房;另一方面,住同等面积的住房,原告需多支付45820元;再者,未能享受到土地补偿2万余元。为此,原告先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住房涨价补贴问题,但被告方领导一直拖着不予解决。直到2006年底,被告单方面起草《协议书》,规定将公司的补贴款56192元及集资款57000元退还给原告后,由原告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原告当时考虑:若不签订协议,不仅无房居住,而且房价还在涨,我家等不起,加上取不出集资款。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只好签字忍受。领到集资款后,原告只好另外贷款在别处购买了138平米现住房一套。
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当初的集资建房承诺,没有优先考虑双职工住房照顾,加之与开发商订立建房合同疏漏,导致房价上涨后又没有承担自己的过错而让原告职工个人承担涨价损失,被告单方面起草的《协议书》,原告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签字的,按照法律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为此,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恳请法 院依法裁定被告向原告一次支付房屋涨价赔款45820元和未享受到的土地补偿费2万余元。
此 致:
**区人民法 院
具状人:冯某启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
(注:本文为真实案例,但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的敏感信息含地名均为化名或作模糊处理)
点 评:
这篇文章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展示了职工在面对公司不公行为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文章结构清晰,叙述详实,特别是对案件背景、过程和法律依据的详细描述,使得读者能够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这样的内容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还能引起广大职工的共鸣和关注。通过这个案例,读者可以学到在面对不公时,如何合法合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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