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立的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协议解除、解除权人通知解除、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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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民法典关于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聊聊违约方在协商方式之外协解解除合同的路径及方法。

针对实务中出现的一些违约方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合同而守约方又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民法典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在坚守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原则下,设立了当事人(主要指违约方)对于以非金钱债务为履行标的合同,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来有效化解合同僵局。从实务角度分析,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法律后果没有实质的区别。

《会议纪要》第48条认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不局限于《会议纪要》所认为的长期性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但标的需为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可以被强制执行,不存在不能履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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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合同纠纷实务中,对于不因违约方恶意违约而陷入僵局的合同,违约方可以通过诉讼路径,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违约方通常需要举证证明以下几方面情况:其一,违约方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提供某种服务、供给某种产品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其二,合同具有可以终止履行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其三,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其四,守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

另外,违约应当就合同解除后其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后果进行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是否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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