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日历
2024年 第四十五期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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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精选案例(八十七)
【录音录像遗嘱】
没有见证人的录像遗嘱有效吗?
老孙生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他去世时留有一份录像遗嘱,表示要将该房屋给大儿子,大儿子分别给二儿子42万元、小女儿30万元作为补偿。那么这份录像遗嘱能够作为老孙的有效遗嘱吗?
法律解释
不能。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老孙的录像中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没有遗嘱人和见证人在该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所以,这份录像遗嘱不能作为老孙的有效遗嘱。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原《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同时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录像遗嘱予以明确。录像遗嘱通常是以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相比于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既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也可以记录其影像,更能直观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状态和意思表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遗嘱形式上,将原来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在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在立遗嘱的日期规定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的内容。这些规定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及针对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鉴别哪份才是最后的遗嘱。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精选案例(八十八)
【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顺位】
张大爷临终前立的自书遗嘱能够对抗其先前立的公证遗嘱吗?
张大爷膝下有两个儿子,他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两个儿子平均继承。张大爷一直住在大儿子家,大儿子对其悉心照料,而小儿子却对父亲不闻不问。因此,张大爷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有效遗嘱的全部要件),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大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法律解释
有效。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强调了公证遗嘱相较于其他遗嘱形式具有优先效力。而《民法典》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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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见证人的录像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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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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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无规矩不成法》.二〇二四民法典日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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