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可以采用多种抗辩方式:
一、不侵权抗辩
- 技术特征对比抗辩
- 全面覆盖原则抗辩:被诉侵权人可以仔细对比自身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自身产品或方法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必要技术特征,就不构成侵权。例如,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 A、B、C、D 四个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只有 A、B、C 三个技术特征,没有 D,那么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人可以主张不侵权。
- 等同原则抗辩:即使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部分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看似相似,但如果这些特征在功能、效果或实现方式上有实质性差异,也可以进行抗辩。比如,专利技术特征是通过机械传动方式实现某一功能,而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液压传动方式实现类似功能,且液压传动方式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来并非机械传动的等同替换,被诉侵权人就可以以此抗辩不构成侵权。
- 现有技术抗辩
- 独立研发抗辩:被诉侵权人可以证明自己是独立研发出涉案产品或方法,且在研发过程中没有接触过专利技术。例如,提供研发记录、实验数据、设计图纸等证据,显示研发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或者在不知晓专利技术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研发,从而主张不构成侵权。
- 现有技术文献抗辩: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使用的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现有技术),可以作为有力的抗辩理由。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手册、产品说明书等。被诉侵权人需要找到能够证明现有技术内容与自己产品或方法技术特征相同的文献,并说明这些文献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例如,在某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找到一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详细描述了与自己产品相同的技术方案,以此来主张不构成侵权。
- 使用公开抗辩
- 被诉侵权人可以主张其使用的技术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通过使用而公开的。例如,某种产品的制造工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某个特定区域内被广泛使用,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种使用情况,如当时的生产记录、销售凭证、用户反馈等,说明该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自己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无效抗辩
- 证据抗辩
- 被诉侵权人可以针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性要求,收集和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专利本身不应被授予。例如,寻找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文献或者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以证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者找到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轻易想到的技术组合,来质疑专利的创造性。
- 程序抗辩
- 检查专利申请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发现专利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诸如不符合形式要求、未充分公开技术内容、权利要求不清楚等程序问题,被诉侵权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例如,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附图标记与说明书中的描述不一致,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这些都可能成为被诉侵权人主张专利无效的理由。
三、其他抗辩
- 合法来源抗辩
- 对于销售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人,如果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如正规的进货渠道、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下,通常仍需停止侵权行为。例如,零售商从有正规营业执照的批发商那里进货,在收到侵权诉讼时能够提供进货发票和批发商的联系方式等,就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 权利用尽抗辩
- 当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专利产品首次合法销售后,专利产品上的专利权即告用尽。被诉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经过合法销售后的产品,就可以进行权利用尽抗辩。例如,甲公司从专利权人授权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专利产品,然后再进行转售,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主张权利用尽,其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廊坊旭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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