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利息转本金及超额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民间借贷中,存在大量的息转本、超额抵押,以及高额砍头息、罚息、手续费等情况。而且此类案件往往与涉黑、涉恶势力等犯罪相关联。记得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就存在大量的前述情形,而且存在被指控暴力催收、非法拘禁等行为。
此类案件,往往存在恶意垒高借款本金,故意制造违约事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以各种手段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借款人往往是明知高息而借款,明知砍头息、罚息以及高额手续费而借款。暂且不论这些个人或者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无奈,如果仅从被害人的认识层面来看,就不存在被诈骗的情况。
原因很简单,被害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如果其处分财产是因为被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则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或其他罪名。但是不应当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息转本这种情况也常见,即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无力偿还而选择应当偿还的利息转为新借之本金,这也是双方合意,与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无涉。
再就是超额抵押的问题。出借人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要求借款人超出应还借款本息数倍的抵押,这种方式也是合意,而且在行使抵押权时也不会按照超出应还本息数倍的金额优先受偿。
简言之,这些都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涉及刑事犯罪。
在莫某等合同诈骗案(2024-03-1-167-005)中,莫某等就是采取了息转本、超额抵押等方式保障出借资金安全。法院认为莫某与“被害人”采取的利息、罚息、手续费、借款时间、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均由当事人事先协商、自愿约定的,超额抵押也是为了债务担保,并非为了非法占有某矿业公司,这种超额抵押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同时认为,关于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等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解决,不涉及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通过前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双方合意行为不会被认定为诈骗,即便存在不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比如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也是民法调整,即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这种情况显然没有达到刑法规制的必要程度,更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秩序统一原理给我们的提示就是,先民后刑。通俗讲,刑法不能滥用,不能轻易去抢民法的饭碗。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观点认为出借人为了非法取得借款人的某些财产而恶意垒高债务,就应当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构成诈骗犯罪。这个观点有点片面,最起码缺失了对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的考量。
就像《活着》里面的福贵被龙三榨干土地房屋的事件,诈骗行为是在赌博中使诈,导致福贵赌债累累,最终以房地抵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诈骗行为发生在赌博环节,而不是垒高债务行为。当然,福贵和龙三之间的赌债本属不合法债权债务,法律肯定不保护,龙三获得的房地也应当被没收(哈哈,记得结局也是被没收)。
书回正文,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这还不够,还需要有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要件,否则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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