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查封,无法过户,不能直接买卖。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法拍,时间较长,且存在流拍风险……如何尽快处置房产偿还债务,促进纠纷化解、助力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
12月6日,经宿迁经开区法院联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兴业银行宿迁分行提供化解方案,获批房贷的买受人朱女士拿到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这是宿迁市法院探索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首例“带封过户”案件。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阳与被执行人高某、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名下房屋已被多次查封。
经初步计算,被执行人总债务已超过房产价值,房产处置后不能覆盖全部债权。若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时间较长,差距更大。被执行人高某、戚某某希望法院同意其自行处置房产,以便化解债务。
宿迁经开区法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的,法院在可控制相应变价款,征得申请人同意或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自行处置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7条也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
10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债权人高某阳、王某银、王某筱等人与被执行人高某、戚某某对涉案房产达成自行处置初步方案。并在法院准许与监督下,被执行人委托房产中介寻找买家。可是意向买受人表示一时间拿不出这么多钱,需要抵押房屋申请银行贷款,同时担心“查封房”的过户问题。
为积极促成案涉房产的自行处置,宿迁经开区法院允许买受人以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产,并积极协调银行,最大限度实现处置财产价值。同时,为打消买受人的过户顾虑,经法院协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在不解除案涉房产查封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卖双方先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待过户和抵押均完成后,法院再解除案涉房产的查封。
11月23日,买受人朱女士与被执行人高某、戚某某签订案涉房产买卖合同,交易金额为165万元,首付款先行支付,剩余款项由朱女士申请按揭贷款支付,税费各自负担。后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戚某某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自行处置的指定账户。
11月28日,朱女士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交到法院指定的账户,并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130万元按揭贷款。经法院协调,兴业银行宿迁分行同意在查封状态下审批贷款,后该笔贷款审核通过。
12月6日,案涉房产“带封过户”成功,抵押也已完成,当日下午,银行将130万元按揭贷款发放至法院指定账户。朱女士买到了自己心仪的房屋,被执行人化解了更多的债务。
宿迁经开区法院探索推出不动产“带封过户”新模式,实现了查封不动产的自行处置过户,全程未增加额外环节,以“更快捷、零成本、零负担”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各方利益。
与此同时,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司法需求,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带封不动产融资,解决买受人资金不足问题,以“带封过户”的方式,规避买受人购买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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