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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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李四与王五为邻居,双方共同合建了三层框架式结构楼房,一楼、二楼出租,三楼按照各自地皮面积分别居住。2016年,李四将二楼装修为宾馆,同年3月22日,李四与王五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由王五承包该宾馆,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承包金每年6万元人民币,于每年的4月22日前向李四支付。2024年6月,李四向法院起诉王五,诉称截止2024年4月22日,王五应当向李四支付承包金540000元,而王五实际支付了183000元,尚有承包金 357000元未向李四支付。王五辩称,在承包租赁期间,她通过现金、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宾馆重新装修、一楼租金冲抵等方式已全额支付了承包金。但除了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其他方式的支出都是口头合意,几乎没有证据可证明。王五曾提供线索,在李四起诉前,即2024年初,李四曾找到两位村民说和关于承包金的事,当时李四对其他几种支付方式予以了确认。后与两名村民了解相关情况后,虽有该村民的录音,但因村民与李四系亲戚关系,均不愿出庭作证,该证据亦无法采信。

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李四自认收到王五给付现金189000元、王五及其丈夫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共计向原告李四转账76000元。本院认定王五已支付原告李四租赁费 265000元。至于王五向案外人李三的三笔转账 23000元;案涉宾馆所在地一楼由原告转租给案外人,案外人将所有承包金直接支付给原告;王五给案涉宾馆添置硬件设备空调、热水器,更换地砖、壁布,加盖洗衣房的费用均用于冲抵王五应当支付给原告案涉宾馆的租赁费之辩称意见,因原告李四予以否认,且王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相关抵账协议,故本院对王五该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至于原告辩称其收到的王五部分转账未备注款项性质及一部分为王五代其向村民的借款而非王五交纳的租赁费之意见,缺乏证据支撑,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综上,王五应当给付原告 016年4月22 日至2025 年4月22日之租赁费275000元。因《租赁合同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则王五需依约承担该违约金

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反映出许多老百姓法律意识不强,在经济往来中没有意识到保留证据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关键价值,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证明当初双方是基于何种约定进行金钱的转移,致使自己陷入“有理说不清”的被动局面。

其次,本案再次反映了证据在法律和各类争议解决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当事人而言,有效的证据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工具。通过提供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证据是揭示真相的钥匙,是法官断案的依据,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武器。没有证据,任何法律请求或抗辩都可能无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