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悬 赏 执 行 公 告

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对公告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线索举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法官 0772-4352089

2.举报方式: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被执行人:覃灵山

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6****4515

家庭住址:广西象州县大乐镇元和街9-2号

执行依据: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92830.05元(不含应付利息)

悬赏期限:即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

悬赏条件及金额:一、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执行到位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现债权数额的20%支付赏金。二、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行踪、下落等信息,并协助本院查找其控制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元。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支付悬赏金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下落查证属实并采取控制措施后或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

(二)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三)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四)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五)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七)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特此公告

象州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