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4年12月11日新增了劳动用工案例7篇。

一、劳动民事篇

1.孟某诉天津某云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后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2024-07-2-490-009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18 /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8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2.张某诉福州市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对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

2024-07-2-186-003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20 / (2022)闽01民终116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3.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的,用人单位能否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4-07-2-490-010 / 民事 / 劳动争议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3)渝0101民初1233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当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于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采用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脸和言语等方式进行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某建设公司诉某塑业公司、某胶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起诉要求第三人偿还其为员工垫付的医疗费用

2024-01-2-373-001 / 民事 / 产品责任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2)粤民再512号民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因实际侵权人逃逸或赔付不足延误治疗而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起诉要求第三人在依法应当赔偿范围内偿还其实际垫付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劳动行政篇

1.天津某劳务公司诉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职工下班返回宿舍收拾行李并乘车回家的整体过程属于“上下班途中”

2024-12-3-007-010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津01行终68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职工在下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前往乘车地点、回家这一整体过程,符合职工工作、生活衔接的客观需要,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在此途中受到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劳动刑事篇

1.沈某文玩忽职守案——公安机关协勤人员亦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2024-03-1-417-001 / 刑事 / 玩忽职守罪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新01刑终38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09

裁判要旨

对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以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或者行使职权为判断标准。被临时借调、聘用等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罗某挪用资金案——多次挪用同笔款项且归还行为的犯罪数额认定

2024-03-1-227-002 / 刑事 / 挪用资金罪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2)赣0825刑初20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多次反复挪用本单位同一笔资金且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犯罪数额以单次挪用的最高金额认定,不累计计算;反复挪用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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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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