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是打证据,有了证据才能打赢官司。然而,打赢官司起根本作用的并不是证据。

当事人选择自己上打赢官司的并不在少数,倘若请到不专业的律师甚至可能把赢的案子打输了,狗头军师已不是件新鲜事,故而在打官司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也不是律师

一起胜诉的官司并不仅是依靠法条。由于各地裁判规则不统一,司法政策和倾向各不相同,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尽量做到同案同判,最高院上线了人民法院案例库,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予以检索、进行参照。这是对该结论的最好诠释。

一起官司最终获得胜诉更不是通过行贿法官,利用社会资源交换而来的结果。因为,法官作出的判决会受到监督和约束,而且错案还是终身追责制的,即便领导来打招呼,法官通常也不会因为这个招呼毁掉了一生清白,把自己的家人也给连累了。

笔者在这不再卖关子,一起官司胜诉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法官。

无论证据、法律依据、当庭陈述、质证意见、律师代理词、辩护词等材料均是为以说服法官采信自己观点而服务的。

上述任何一个材料或观点没有达到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内容,均不足以让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结论。

这就意味着倘若证据只是为了当事人证明某项事实而存在,但法官不在乎,认为这与案件无关,认为该项证据证明力不够,那么该组证据法官当然不会予以采纳。

通俗的来说就是证据的三性以及效力。

倘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当事人所依据的法律不匹配,当事人的举证则是徒劳的,法律依据也是苍白的。

换而言之,法官关心案件的法律事实是什么,并非基本事实是什么。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职权。法官多问对方当事人依据,或多了解案件详情,最终举证责任的分配就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调查案件基本事实,都是由法官自行决定。仅就这一点便足以影响案件的结果。

易言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官司的不确定因素。这是律师无法承诺案件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

倘若律师代理词洋洋洒洒写了五十页,没有围绕法官关心的争议焦点而展开、在意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展开,那么其核心的内容可能只有一页,其他都是废话。最终会使得核心观点被废话所埋没,让法官找不到正确的出路,或将法官引到对方设置的陷阱中,其结果就是律师的核心逻辑混乱,词不达意。代理词并不是词语简单的堆砌,这与写通俗小说、网文并不是一回事。

说得通俗点,一起官司想要胜诉,要学会让法官舒服、让法官爽,使得法官认为这么判,不会被法院审委会质询,不会被院长责难,也不会被上级法院改判,更不会被检察院申请抗诉,以及被当事人不断的信访所扰。

一位普通法官,通常情况下,一生只在一个法院任职。信访户通常只会积累不会减少,倘若大多数案件都是错判,当事人均不服,那么还不到任职期的一半就不需要再审案子了。每天仅为了对付信访户、对付领导的追问、对付监督机构就足以完成一天的工作了。

故而,不要轻易选择与法官对立,不要轻易与法官起冲突,了解清楚法律依据、明白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恰当,用合适的方式和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告知法官更好的解决途径,并提供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这才是打开胜诉大门的关键之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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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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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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