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2024-12-13 15:48:34 来源:法治网原标题 《完善行业外部监管机制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抓手》
据媒体披露,福清西山学校最近以一纸诉状将华夏银行及其福州某支行、业务经办人和支行负责人告上了法庭,事由是:
该支行及负责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促使西山学校开设法人透支账户,银行放贷后随即指令西山学校将透支资金挪用作为该行其他贷款客户的续贷过桥资金,后因其中一客户无法抵押转贷而产生不良贷款,而还款责任风险却落在了西山学校的头上。
西山学校当然不愿成为“冤大头”,怒而向法院起诉。其诉由是否成立最终还有待法庭根据事实和法规判定,但该案启动程序本身,无疑有助于完善银行业外部监管机制,正如三十年前王海第一次“打假”一样——引发广泛关注。
在当下金融行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业内普遍意识到,合规经营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可靠途径,是创造价值的牢固根基,更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是防范风险创造价值的必由之举。
纵观经济史,金融业的每一个制度规范都是由深刻的教训和沉痛的代价换来的。事实上,在合规经营制度执行上不能有半点侥幸,1%的疏忽都可能导致100%的损失,任何一次小小的违规都可能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
若要无限接近百分百合规、杜绝百分之一的违规,除了金融业内部在管理、运营各环节严格遵守规则等内部监管体系,更有赖于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金融业客户的依法维权,从而形成完备的外部监管机制。
毫无疑问,外部监管无疑是相对痛苦的,但其显著的效益和效率则提示人们,这种痛苦值得经历。我国实物商品和一般生活服务等普通消费领域的社会进步,就清楚地证实了这一点。
中年以上的人们都记忆犹新,在1993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行之前,人们在实物商品领域被假冒伪劣所欺诈之严重让人瞠目结舌,那时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想要退货非常之难,必须由消费者证明商品有质量问题才行。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行,特别是消费者维权——已在制度层面支持消费者通过利益驱动而主动展开维权行动,三十年下来,我国消费者从“证明商品有问题才能退货”,到“怀疑商品有问题就可以退货”,然后才进步到“购买后只要不喜欢就可以退货”,这个巨大的社会进步有目共睹。
追溯这种进步的根源,无疑是消费者保护领域实现了企业、行政执法等国家机关以及消费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这样既逐步降低了国家监管成本,也渐渐凝聚了企业共识,更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提高发展质量。
现在民营企业面对金融机构,与三十年前国人作为消费者面对商家一样弱势,这是我国金融机构相较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竞争力较低的原因,也是结果,换言之,要想提升我国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企与银行相对弱势的地位,是必要的、基础的抓手之一。
中央高度重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传递出了从国家层面加强金融业合规性监管的重要信息,而完善金融机构外部监管机制,无疑是各级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值得高度重视、切实厉行的基础工作。(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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