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法院家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通过耐心调解与释法明理,为当事人解决了矛盾,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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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与被告韩某在离婚后,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至法院。原告称被告频繁阻拦其探望孩子,致使亲子关系日渐疏离,自己也痛苦不堪。被告则担忧原告的探望方式与时间会对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影响。
此案受理后,法官一方面向双方清晰阐释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可随意被剥夺和限制;另一方面,从孩子的成长需求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充分认识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关键作用。经过法官的不懈的努力调解和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并趋于理性。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就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和地点等细节做出了明确且合理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审 核: 白 丽
作 者: 李海波 许 博
编 辑: 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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