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果胎儿尚未出生,其生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能否主张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呢?
​笔者认为: 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可以胎儿的名义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由父母与子女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决定的,只要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不因婚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父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之规定,胎儿在出生后,作为受害人应当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享有法定的被抚养人的权利。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胎儿而言,系其正当合法权益。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种纯获利益的情形,应视为胎儿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应予以保障。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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