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如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笔者认为:不可以。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明确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