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多样化,再婚家庭中的继承问题尤为复杂。想象一下,张大妈早年丧夫,独自抚养儿子小张长大成人。后来,张大妈再婚,嫁给了老李,老李带来了一个残疾的儿子小李。小张和小李虽非血亲,但共同生活多年,小张对小李也照顾有加。老李去世后,小张是否能够继承老李的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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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在“许某某与许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中,原告许某某在生父与继母奚某某(被继承人)的姻亲关系存续期间建立了较长时间的抚养关系。在姻亲关系解除后,双方就财产划分和户口转移等事项达成协议,并终结了继母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后因遗产继承事项,许某某对奚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曾与奚某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抚养关系,该关系不因奚某某与原告生父的离婚而发生改变,因此原告系与被继承人奚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女,亦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奚某某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包括继承权。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原告与继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因此原告有权继承遗产。

进一步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并非仅限于未成年继子女,而是以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依据。法律并未明确指出扶养关系仅限于未成年人,因此成年继子女同样有可能与继父母建立扶养关系。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7条的规定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限于未成年子女,还包括那些成年后仍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说,只要成年继子女因某些原因(如残疾)而无法自立,他们就有可能与继父母建立扶养关系。对于残疾的成年继子女,无论其残疾是先天性还是后天性,只要导致他们无法独立生活,就有可能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一旦这种关系得到法律认可,他们便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抚养残疾的成年继子女,如果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那么他们依法享有继承权。这一权利不仅基于法律的规定,也是对家庭成员间相互扶持、赡养行为的法律认可和鼓励。通过法律的框架,我们可以看到,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在继承权的问题上得到了细致的考量,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和谐与社会责任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