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证据需要合法性审查,但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庭不能以辩方证据不具合法性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不允许在法庭出示,也不能仅以辩方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为由不予采纳,应当综合审查判断。理由如下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目的是限制侦查人员违法取证。仅此一点,便足以表明辩方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众所周知,在独立的个体公民面前,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是十分强大的,而立法明确要排除控方提供给法庭的非法证据就是为了限制公权、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非常弱小,排除辩方证据有可能制造冤假错案。如果以非法为由将辩方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会直接损害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的目的。因此,对于辩方证据不能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入门性”检验。
第二,从法律条文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公、检、法人员,并未将被告人和辩护人纳入到适用主体范围中。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法律明文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调查中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主体是检察院,而没有规定辩方证据的排除。
第三,从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延续性和系统性上看,辩方证据可以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举证方应当证明未到庭证人、被害人的书面证言/陈述的合法性,法庭审查时参照本规定进行审查。但其规定的用于也只是“参照”,并不需要事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不需要启动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也不能排除辩方证据进人法庭举证质证。考虑到庭审效率,更没必要针对辩方证据启动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而且,2012年修订的《刑诉解释》、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的《刑诉解释》都没有吸收这一条的规定。
第四,有人认为辩方证据应当适用排除非法证据的实体性规则,但是不适用程序性规则,这一观点明显不合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因取证瑕疵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u规则)的实体性判断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并非割裂的,如果辩方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应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调查后,予以排除,而不能选择性适用实体性规则却不适用程序性规则。而且,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规则明确规定,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检察院,因此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启动对辩方证据取证合法性的调查。
第五,辩护人、被告人及家属等私人违法取证的成本很高,且有《刑法》的严厉规制,通过非法方法取证的成本极高。
《刑法》中有专门针对这部分内容的罪名,如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没有必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规制。
第六,辩护人、被告人及家属取证是公民求生本能和辩护权利的一部分。
辩方证据通常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是避免冤枉无辜的底线。强大的公权力应当允许个人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自证清白。在被告人有证据自证清白的情况下,若公权力以违法取证为由直接排除辩方证据,与民众的朴素正义观不符,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判决将难以获得社会认同。
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如果侦查机关隐匿了有利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的鉴定意见,被告人亲属得知后潜入公安局,撬开保险柜,盗出这一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关键证据,提交法庭,法庭能以违法取证、该证据系非法证据为由直接排除,最后还认定被告人有罪、判处死刑吗?云南杜培武案中,被告人杜培武当庭拿出此前自己藏匿的血衣,以证明自己是在受到严刑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难道此时法庭应当以该血衣“未经辨认程序,来源不明”为由排除该证据的证据资格吗?
判断辩方证据的合法性,很多时候需要与控方(包括被害人)隐藏证据的程度进行比较。如上所述,若侦查机关隐匿无罪证据而被告人家属盗取的,应属可容忍的私力救济。对于处于刑事诉讼客体地位的被告人而言,取证手段的不合法不代表证据的不合法,更不应导致相应辩方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得不通过私力救济获取证据,恰恰是因为公、检、法人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客观公正义务、第53条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义务,以及第54条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须受法律追究。
第七,辩方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仍需接受合法性审查,即在举证质证时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从另一方面说,控方也可以主张证据不具合法性、建议法庭不予采纳,法庭可以进行法益权衡和综合判断。例如,对于偷拍偷录获取的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应当认为具备合法性;而通过暴力殴打威逼方式获得的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则应当认定不具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不允许提交法庭进行举证质证。进入法庭的证据并不一定具有合法性,控辩双方依然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某份证据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某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建议法庭不予采纳,两者不同,不能混淆。
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需要由法庭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证据合法性不足的,真实性也往往值得怀疑。例如,对于被告人亲属通过暴力方式获取的证人证言,第一种情形下,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真凶并非被告人,而另有其人。若法庭以不具有合法性为由排除该证言,则有可能冤枉被告人,放纵真凶,造成冤假错案。第二种情形下,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矛盾,不真实,则法庭可以其不具真实性为由不予采纳。而被告人亲属的暴力取证行为,若构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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