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男子与工友聚餐
酒后离开翻越围墙
进入某小区坠楼身亡
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男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起来看看东安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8日中午时间,秦某某在A小区王某某的家中与多名工友聚餐饮酒,随后秦某某离开工友家中,翻越围墙进入B小区,后反复乘坐2栋1单元电梯,出入该楼房的7、8、13、15、16楼层,从16楼过道窗户坠楼死亡。家属蒋某某等人认为,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应承担该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由东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走访调查、现场勘验、尸表检查,证实事发小区2栋1单元16楼过道的窗户能够打开,其他楼层不能打开,分析排除他杀。秦某某作为成年人,有足够的安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未注意自身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秦某某在事发当天翻围墙进入小区,并反复进出电梯等异常行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疏于管理,未在小区监控中及时发现并阻止,且案涉楼房16楼过道窗户限位装置已损坏,未及时发现并修复,未完全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秦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即5%的责任。
该涉案小区楼房已销售交付业主使用,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而事发窗户系过道窗户,安装了窗户限位装置,仅可半开,房地产公司对秦某某的坠楼不存在过错,与秦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蒋某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60833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的使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日常管理中,对可能的风险点要做好定期的巡查,对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着重排查,当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应发出公告并明确在合理的时间内修护好。物业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区域,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并通过各种途径随时向业主告知风险;对业主违规室外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门窗等行为,应及时排查、劝阻、消除隐患,并告知相关业主该行为潜在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作者丨席光武 来源: 东安县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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