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基于稳定的感情而共同生活的一种事实关系。近年来,基于各种考虑,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即开始同居生活已是常见之事。而一旦同居男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网友咨询:

当事人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是否支持?

罗赛赛律师解答:

同居关系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故不可仅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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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赛赛律师补充: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

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罗赛赛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责任感强,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较强,沟通能力佳,有2年半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5年国企法务工作经验,在国企负责处理建设工程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票据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对此类案件比较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