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包括五种行为类型,分别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实践中,同一盗窃案件中,有的只涉及一种盗窃行为,根据《刑法》及《盗窃解释》规定即可进行定罪量刑;而有的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盗窃行为,如既有普通盗窃又有入户盗窃,既有人户盗窃又有扒窃等,此时如何定罪量刑,《刑法》及《盗窃解释》并未明确规定,需要参照类案处理规则。

一、普通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存的处理

《刑法》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均未规定入罪的数额要求,实践中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行为,即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普通盗窃与特殊型盗窃并存,且都属于应该追诉的,不论普通盗窃是否达到入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不影响定罪。具体而言,

第一,普通盗窃未达到入罪标准,不以犯罪论处,但并存的特殊型盗窃构成盗窃罪,故将普通盗窃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即可。

第二,普通盗窃与特殊型盗窃虽然属于不同类型的盗窃行为,但都属于盗窃,故可以累计数额处理并且必要时必须累计处理,否则将导致不合理、轻纵犯罪。假如普通盗窃数额在10 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甲有两次普通盗窃行为,涉案数额分别为9万元和2万元;乙也有两次盗窃行为,一次为普通盗窃,涉案9万元,一次为入户盗窃,涉案2万元。显然,甲虽然为普通盗窃,单次盗窃数额均未达到巨大标准,但累计数额1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相比较而言,乙除了有普通盗窃外还有入户盗窃行为,且涉案总金额也为11万元,其社会危害性应该大于甲,故对乙的普通盗窃数额和入户盗窃数额也应该累计,否则对乙只能选择第一档法定刑,导致处罚不协调、轻纵犯罪。

第三,何时必须累计、如何累计?如上所述,即在累计数额导致法定刑跳档时必须累计,否则在处罚上将出现轻于仅有普通盗窃的现象。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数额累计应就轻认定”,即以入罪、法定刑跳档数额较高的行为为标准进行定罪量刑。累计普通盗窃数额和特殊型盗窃数额,以普通盗窃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为标准,如果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选择第二档或者第三档法定刑幅度,同时将特殊盗窃这一情节,作为从重量刑考虑因素。再举一例,假如普通盗窃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甲普通盗窃45万元,入户盗窃6万元。此时,如果不累计,对甲只能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是,累计数额51万元,就轻认定属于普通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在第三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当然,累计数额不跳档的不予累计,直接选择较重的盗窃行为确定量刑基准,将另一盗窃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即可确保罪罚相当。需要注意的是,扒窃的跳档数额虽然没有减半标准,但扒窃的社会危害性较普通盗窃要大,故普通盗窃与扒窃并存时,如需累计,累计数额后仍以普通盗窃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为标准,并将扒窃这一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二、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存的处理

三种特殊盗窃行为均无入罪的数额要求,但是否在第二档或者第三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需要看数额,其中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跳档数额采用减半标准,而扒窃的跳档数额没有减半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存时,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入户盗窃与携带凶器盗窃并存时,如累计数额跳档的,累计数额跳档,因两种盗窃行为的跳档标准相同,故不存在就轻认定问题。当然,如果累计数额不跳档的则不予累计,综合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处刑罚,或者以较重的行为对应的第二档或者第三档法定刑为量刑基准,将另一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二,扒窃与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并存时,如累计数额跳档的,累计数额跳档,扒窃的跳档数额因没有减半标准,高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跳档数额,故累计后就轻认定即应以扒窃的跳档标准跳档,以第二档或者第三档法定刑为量刑基准,同时将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同样,如果累计数额不跳档的则不予累计,综合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处刑罚,或者以较重的行为对应的第二档或者第三档法定刑为量刑基准,将另一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